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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学创作专业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11-05-10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推动文学创作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促进文学创作繁荣,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特点,经省人社厅同意,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 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或业余人员,且必须为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初级除外)。
  二、 评审等级: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文学创作一级(正高级)、文学创作二级(副高级)、文学创作三级(中级)、文学创作四级(初级)。
  三、 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文学创作人员应该遵循“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把个人的艺术追求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联系起来。

  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2、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或从事文学创作20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中的四项者,可破格晋升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国家级正规常设文学创作奖2次以上者;
  (2)获省政府创作成果奖3次以上者;
  (3)获得国际文学奖1次;
  (4)有长篇2部或短篇5篇或短诗20首译成外文在国外发表或出版者;
  (5)著作浩繁,其作品总量在百万字以上者;
  (6)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其作品为科研课题,在国家级(含国外)报刊发表专论文在10万字以上者;
  (7)入中国作家协会满5年。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贡献。
  参评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省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学作品总数在100万字以上,或文学理论评论文章30万字以上;
  2、在文学创作二级的基础上,又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文学新作4部以上,或文学理论评论作品2部以上;
  3、获国家级正规常设文学创作奖1次;
  4、获国家级文学期刊设评的文学奖2次;
  5、获省以上正规常设文学作品奖2次以上;
  6、1部长篇小说、或多部(篇)中短篇小说、或1部诗集被专业人员译成外文,在国外正规文学期刊和正规出版社发表或出版;
  7、获国际文学奖1次。

  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 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2、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或从事文学创作12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六项条件中三项者,可破格晋升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国家级正规常设(不含国家级报刊或出版社)文学创作奖者;
  (2)省部级文学创作成果奖获得者,或辽宁省优秀青年作家奖获奖者,或东北文学奖优秀创作奖获得者;
  (3)获省级以上文学期刊设评的文学奖3次以上;
  (4)有1部长篇著作或短篇3篇或短诗10篇译成外文,在国外有一定水准的正式文学期刊、出版社发表或出版;
  (5)创作成果获得社会广泛赞许,对其作品的评介文字(省以上报刊)达5万字以上者;
  (6)入中国作家协会满1年。
  (二)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有较高的思想水平,较深的文学修养,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创作成绩显著,并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在全国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参评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文学新作2部(文学评论1部)以上;
  (2)在全国性文学期刊或报纸上发表2篇(部)作品;
  (3)获省级正规常设文学创作奖2次;
  (4)作品被全国性文学选刊选载2篇以上;
  (5)获全国重点文学期刊设评的文学奖1次;
  (6)获省级以上文学期刊设评的文学奖2次;
  (7)有3篇以上作品被有重要影响的出版社编入年度作品选集。

  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2、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3年以上,或从事文学创作6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之三,可破格晋升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2部作品以上;
  (2)在全国性文学期刊或报纸上发表2部(篇)文学作品以上;
  (3)获省级正规常设文学创作奖1次;
  (4)获国家级文学期刊设评的文学奖1次;
  (5)至少有1篇(部)作品在省内外受到好评,对其作品的评介文字 (省以上报刊)达2万字以上者;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文学描写与概括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在省内读者中有一定影响。
  参评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文学作品累计20万字以上;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文学作品20万字以上;
  3、在省以上报刊发表诗歌累计200行以上;
  4、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文学评论累计5万字以上;
  5、获省以上文学期刊优秀作品奖1次;
  6、有1篇作品被有重要影响的正式出版社编入年度作品选集;
  7、在全国性文学期刊上发表1部(篇)作品;
  8、获市地级文学奖3次以上。

  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2、从在省以上报刊发表第一篇作品算起,从事文学创作3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有公认的文学创作潜质,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二者,可破格评为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1)有1篇作品在地区内获广泛好评;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1部文学作品;
  (3)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
  (4)获省以上文学期刊设评的文学奖1次;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和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掌握文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够较熟练地掌握某种文学形式,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
  参评文学创作四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市级报刊上发表作品10篇以上,在地区内有一定影响;
  (2)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文学作品奖1次;
  (3)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文学作品3篇以上;
  (4)市作家协会会员。

  四、 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具备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一步到位参加评审的,主要以近5年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作为评审依据。
  (三)申报文学创作各级别职称评审,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评委会评审时,作为量化赋分条件之一,计入评审总分。
  (四)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七)相关说明:
  1、“文学创作人员”包括从事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工作的人员。
  2、“省以上报刊”、“省以上文学期刊”,包括少数经批准全国公开发行、具有相当于省级的编辑水平和影响、得到业内人士认同的省辖市报纸和文学期刊。如《芒种》、《海燕》、《诗潮》、《满族文学》。
  3、“正式出版社”,指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
  4、“正规常设文学奖”,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规范的文学奖项。辽宁省内的常设文学奖是:“辽宁优秀文学作品奖”(包括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报告文学奖、散文奖、青年作家奖、文学翻译奖、理论评论奖);辽宁曹雪芹长篇小说奖;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
  5、“省部级文学奖”,指省作家协会常设的正规文学奖项和中直部委常设的正规文学奖项。
  6、“正式出版社的年度作品选集”,指面向全国、非特定题材、特定作者、特定风格流派的“年选”,如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年度文学作品选集,或中国作协编选委托某出版社出版的选集,也包括具有同样权威性的作品“大系”和“丛书”。
  7、“国家级文学创作奖”,指中国作家协会单独常设的“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颁发的文艺评论奖、戏剧剧本奖、影视文学剧本(编剧)奖。
  8、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成果根据申报人在创作中的作用判定,应该得到合作者的书面认可。
  9、“全国性文学期刊”,指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级文学出版社主办的文学期刊,也包括公认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少数省市级作家协会主办的文学期刊,如《收获》、《当代作家评论》。
  10、“全国性文学选刊”,指各文学门类的选刊,也包括选载文学作品的全国性综合选刊,如《新华文摘》。
  (八)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评审标准由省人社厅职称处、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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