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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预算公开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19-02-21
辽宁省作协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作家协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宁省作家协会部门预算公开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作协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制定《辽宁省作家协会部门预算公开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开要求
  省作协在符合《预算法》的前提下,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按照省财政的统一工作要求,向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二、公开时间和形式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各年度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当年预算公开在本部门网站醒目位置。
  三、公开内容
  按照《预算法》规定以及操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开经省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
  四、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关于预算公开操作规程》的要求,本着“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确保规范完成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省作协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

第二部分 辽宁省作家协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领导的辽宁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也是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社会存在的重要体现。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对辽宁省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倡导工作。
  辽宁省作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的文学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举措,发挥作协作为人民团体的协调和凝聚作用,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关工作和各项活动。辽宁省作家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辽宁省作家协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民主权利和相关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研究、文学交流活动的自由。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鼓励作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树立精品意识;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学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鼓励蕴含东北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学创作,不断提高作品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优秀作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积极发现、培养文学事业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努力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担负面向社会对文学从业人员进行文学评奖、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资格评审及文学资质的考核与评定等职责。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批评,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努力办好辽宁省作家协会所属的文学期刊,不断提高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在爱国、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广泛团结各民族一切爱国作家,不断扩大和加强文学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同外省作家和作协的联系与交流;积极推进同外国作家、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人作家的联系和友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积极开展与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文学产业发展,营造有利于作家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发挥文学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与有关学会、协会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各团体会员和广大会员的沟通,注意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倡导作用,将辽宁省作家协会办成真正代表我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心愿的民主、和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成为会员之家,成为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与作家联络的重要渠道和桥梁。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作家协会机关
第三部分 辽宁省作家协会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887.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87.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887.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25.6万元;
  2.项目支出262万元。
  在支出预算887.6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527.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下属事业单位划转拨离。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印刷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主要原因为所列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未达到限额标准,不需要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1.4万元,比2018年减少23.5万元,下降6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2019省作协未安排因公出国项目。
  2.公务接待费0.4万元,比2018年减少1.4万元,下降78%。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下属事业单位划转拨离。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11万元,比2018年减少12.1万元,下降52%),比2018年减少12.1万元,下降52%。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下属事业单位划转拨离。

2019年辽宁省作家协会“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34.9 11.4
1.因公出国(境)费 10  
2.公务接待费 1.8 0.4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3.1 11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23.1 11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年初预算不购置车辆。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作家协会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26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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