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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17-12-14
各位代表:
  按照会议安排,受省作协大会筹备组的委托,由我就《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工作做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章程》从2010年11月辽宁省作家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修改通过,至今已逾七年。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章程在规范和指导辽宁作协工作和自身建设、繁荣和发展文学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作出许多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中国文联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作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系统透彻地阐明了新形势下文学工作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做好新形势下作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我省文学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任务和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辽宁作协的作用,对原《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省作协启动第十次作代会筹备工作后,高度重视原《章程》修改工作,成立章程修改小组,深入研究现行《章程》和有关中央和省委文件,多次召开讨论会议、查阅资料,并广泛征求各市作协及行业作协负责人、省作协九届主席团成员等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形成了目前的《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章程(修正案)》。
  本次《章程(修正案)》的起草,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推进辽宁文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以来我省文学事业新的发展和要求。三是保持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通过修改,使《章程》既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时代性和前瞻性;既保持权威性和指导性,又体现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章程(修正案)》在总体框架上,借鉴《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六章三十七条,将原《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五章二十九条修改为六章三十八条,将第五章的标题“福利”修改为“经费和资产管理”,将原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调整为新三十七条和新三十八条,列入第六章附则。
  总之,根据我省文学事业新发展及党中央和辽宁省委对作协工作新要求,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对原《章程》中的一些表述和提法进行调整、补充和规范,《章程(修正案)》在原《章程》二十九条基础上,新增九条,原文保留三条,内容修改较大的有十三条,文字表述修改为主的有十三条。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
  1、原第一条关于省作协宗旨的文字删除,其内容在新增第四条体现。
  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提出的“文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在第二条中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改写本条后半部分为“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文化强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3、参照中国作家协会章程,增加一句“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将原第三条关于会员权益保护部分删除,其内容在新增第十五条中体现。 
  4、新增第四条,内容为“辽宁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5、新增第五条,内容为“辽宁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以体现党中央和辽宁省委群团工作意见的新要求。
  (二)任务部分的主要修改
  6、将原第四条调整为新第六条,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内容。
  7、将原第五条调整为新第七条,内容参照中国作家协会章程和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修改为“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蕴含东北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学创作,发扬艺术民主,提升文学原创力,推动文学创新。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文学队伍建设,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名家,培育一大批高水平创作人才。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8、新增第八条,内容为“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讲好辽宁故事、传递辽宁声音、塑造辽宁形象”。
  9、将原第七条调整为新第九条,将“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批评”修改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
  10、将原第六条部分内容调整为新第十条,增加“延伸服务手臂,密切联系基层”和“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
  11、新增第十一条,内容为“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广泛团结各民族作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12、将原第八条调整为新第十二条,增加“网站等文学传媒,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3、原第九条关于文学交流部分,在新十三条体现,增加“推进文学交流”;将“促进社会进步”修改为“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将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内容,在新增第十一条中体现。
  14、将原第六条关于文学评奖和职称评定部分,单列为新第十四条,“文学评奖”提法调整为“组织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15、新增第十五条,内容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16、原第十条关于与社会各界合作的内容,调整为新第十六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17、原第十一条关于文学社团内容,简化为新十七条。
  (三)会员部分的主要修改
  该部分修改主要是文字表述的修改,内容变化不大,将原第十六条关于团体会员产生部分,调整为新二十二条;原第十六条,关于团体会员职责部分,调整为新二十三条;并新增第二十六条,强调变更会籍的公告形式。
  (四)组织部分的主要修改
  该部分修改以文字表述为主,内容新增第三十一条,强调会内任职纪律。
  (五)经费及资产管理部分的主要修改
  该部分参照中国作家协会章程调整,新三十六条强调辽宁省作协资产受法律保护: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辽宁省作家协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六)附则部分的主要修改
  该部分主要是关于辽宁省作家协会英文表述的修改。
  此外,章程修改小组还对现行章程中的标点做了调整和改动。
  现将《章程(修正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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