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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2017年12月13日)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17-12-14
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领导的辽宁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辽宁文化强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蕴含东北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学创作,发扬艺术民主,提升文学原创力,推动文学创新。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文学队伍建设,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名家,培育一大批高水平创作人才。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八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讲好辽宁故事、传递辽宁声音、塑造辽宁形象。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 延伸服务手臂,密切联系基层,发现、培养文学事业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努力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广泛团结各民族作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文学期刊、网站等文学传媒,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同外省作家和作协的联系与交流,推进对外文学交流,增进同各国作家、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人作家的联系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第十四条 组织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担负面向社会对文学从业人员进行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资格评审职责。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第十七条 做好所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辽宁,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评论、文学研究著述和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凡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辽宁的中国作协会员,自然视为本会会员;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会员迁来我省者,办理转会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者,如本人要求转出会籍,本会负责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及时交纳会费和报存本人作品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有关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市作家协会、行业作家协会或文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工作指导,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区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审议,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采取公告形式。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由本会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理事会和主席团的人员变更和增补;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当地的省作协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组成,其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团体理事,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荐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凡公开发表导向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低级庸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在理事会和主席团所担任职务。除极特殊情况,凡连续三次不参加主席团、理事会会议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上级指派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会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主席团名誉职务和特聘职务,其具体人选由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面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辽宁省作家协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LiaoNing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LNWA。
  辽宁省作家协会简称辽宁作协,会址设在沈阳。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作家协会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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