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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何谓“避风港”原则?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22-11-07
​  为维护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的社会经济价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1、22、23条的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免责条件,即“避风港”,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无条件“进入”“避风港”。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否则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权利人通知的范本可在国家版权局官网法律文书下载栏目中下载,本书附有国家版权局制作的《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示范格式)》和《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示范格式)》(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574.html),可以参考。此外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开通了举报侵权作品的平台,一般设在举报、投诉、帮助等栏目中。

  对于侵权网站运营主体的判断,一般以网站“关于我们”栏目的介绍和网站下方的版权标识指向的主体为依据;如果通过上述内容无法判断网站运营主体,可以通过工信部查询相关网站的ICP备案主体,该主体可以推定为侵权网站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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