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现实情况中,大多数出版方和网站与作者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不允许作者修改格式合同,建议有一定话语权的作者遇到格式合同时,发现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与对方协商,在该合同的最后增加新的条款对前面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或另行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