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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作家协会预算公开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15-03-06
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的正厅级人民团体单位,是省委和省政府联系辽宁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要担负着“协调、联络、服务、倡导”职责,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省作协下属共有三个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分别为:
  创作研究部:省作协创研部是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全面掌握省内外文学创作动态,关注和研究全省各文学门类作家创作的重要成果,承办省作协各项文学奖评选,搞好本省作家作品的评论推介工作,承办《当代作家评论》杂志。
  辽宁文学院:培训青年文学工作者,促进文学事业发展,青年家培养,省作协会员轮训,辽宁省合同制作家聘任、管理、主办文学讲座、文学研究、组织作家创作评论。
  鸭绿江杂志社:《鸭绿江》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
   省作协本级属于行政单位,创研部和文学院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鸭绿江杂志社属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二、“三公”情况对比说明
  2015年辽宁省作家协会“三公”经费预算与2014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0.3万元,招待费增加0.1万元;其他无变化。全年无公车购置费及因公出国经费。
 
  三、专业性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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