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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  时间: 2023-0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领导的辽宁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辽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辽宁文化强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建设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牢记“国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八条  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推动辽宁文学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增加:“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十条  组织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负责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网站、微报等文学传媒,坚持正确导向、提升稿件质量,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开展文学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等新生力量,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和基层作家,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五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为推进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十六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

  第十七条  加强同外省作家和作协的联系与交流,开展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讲好中国故事、辽宁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辽宁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第十八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协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九条  加强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地各行业作协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第二十一条  做好对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发挥社团特色,促进文学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辽宁,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推荐单位推荐,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经本会评议,由党组审议批准入会。

  第二十四条  凡省外迁入我省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入我会的会员须提供同级协会的介绍信以及会员档案;需要转出我会的会员须向辽宁省作家协会创作联络部递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及时交纳会费和报存本人作品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有关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市作家协会、行业作家协会或文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工作指导,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区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须向辽宁省作家协会创作联络部提交退会申请,由创作联络部备案。

  第三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所在地或系统所属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委员会和主席团的人员变更和增补;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代表团体会员的团体委员,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荐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凡公开发表导向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低级庸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在委员会和主席团所担任职务。除极特殊情况,凡连续三次不参加主席团、委员会会议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职务。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上级指派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会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

  “LiaoNingWriter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是:LNWA。辽宁省作家协会简称辽宁作协,会址设在沈阳。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辽宁省作家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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