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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签订出版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辽宁作家网 | 作者:  时间: 2022-11-04

  (一)使用权限

  很多作者与出版方签约时,会在合同中将各项权利全都转让给对方,包括作品的纸质出版、数字传播、影视、动漫、游戏改编等权利,这种约定对作者较为不利。建议作者与出版方签署出版合同时,对许可的权利类型做出限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出版方获得的一般是纸质出版物的出版权;如果出版方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权利,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支付报酬。作者在签约时要尽量避免把过去的、现在的及将来的所有作品一揽子全部许可或者转让给出版方。如果作者与出版方只签订了关于纸质作品的出版合同,而没有对作品的其他权利作出约定,那么作者仍然可以将作品的其他权利许可给其他使用者。

  (二)专有出版权

  一般情况下,作者与出版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许可给出版方,即许可其作品由该出版方独家出版。出版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称之为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再出版该作品。如果作者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又将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出版,作者以及第三方对出版方构成侵权,同时作者本人亦构成违约。

  作者特殊情况下,一些作者将作品的非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方,比如将同一部作品出版简装本、精装本的权利授予不同的出版社,或者将多部作品以文集、选集、合集或系列等不同出版形式授予不同的出版社。此类情况通常发生在知名作者身上。这种将作品的非专有出版权授予多个出版方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即可。但建议作者尽量不要将作品同时签给太多的出版社。因为同一作品不同版本在市场中形成的竞争关系,会形成“撞车”影响图书销量进而影响作品收入。

  (三)许可期限

  建议图书出版合同的专有使用年限以五年为上限,合同到期后作者可根据合作情况选择续签或变更出版方。

  (四)使用地域范围及文字

  作者应注意作品的地域使用范围,是仅限大陆地区,还是包括港澳台地区,或是全球范围,并应注明使用简体文字还是繁体文字出版。

  (五)出版选集、文集、合集

  出版作品的选集、文集、合集等,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议作者在合同中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合集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合集的,须另行取得著作权人书面授权”。

  (六)出版方

  作者应慎重选择出版方,尽量不与个人或书商签订出版合同。如果作者选择中介机构代理出版,应尽量选择规模大、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机构。签订图书出版代理合同最好明确约定具体的出版社名称,如果签订合同时未能确定出版社,也要在合同中约定出版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比如必须为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要具备ISBN标准书号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同时约定出版单位如使用假书号出版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签订出版合同时,作者还应配合以著作权登记、保存作品发表的证据等措施,保护书稿的内容不被剽窃,并在合同中注明“出版方已认可著作权人提供的本合同约定出版的作品符合图书出版水平要求,出版方今后不得以书稿未达到出版水平为由拒绝履行代理出版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

  出版合同中一定要有违约责任条款,无论是图书出版合同还是图书代理出版合同,都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版单位不能按时出版作品或取消出版作品或者不能按时支付稿酬等违约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八)作者笔名的保护

  很多作者的作品是用笔名发表的,有的作者的笔名已经广为人知,因此笔名也已经成为作者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名可以作为权利的一部分进行转让,有时仅仅是笔名就可以带来收益,因此笔名的保护也是作者需要注意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建议作者不要随意更换笔名,在签订合同时把本名和笔名都要标示清楚,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也一定要清楚标明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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