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修订)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六条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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