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作家网原网站入口
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表彰和激励我省作家各门类儿童文学创作的优秀成果,推动我省儿童文学的发展、繁荣,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促进其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第二条 意义。该奖自1999年设立以来,以立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导向性和较高的权威性、公正性令人瞩目,既极大地调动了作家的创作热情,也促进了我省儿童文学创作在全国优势地位的形成,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贡献。 

  第三条 宗旨。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评选出思想性和艺术性完美统一的佳作,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注重推出有利于培养“四有”新人、富有艺术魅力、为广大少年儿童所喜闻乐见的各门类儿童文学作品,通过设奖和评奖,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全省文学的繁荣。

  第四条 准确名称。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 

  第五条 性质。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是省级文学专业奖项之一,是全省儿童文学创作的最高奖。 

  第六条 主办单位。由辽宁省作家协会设立并主办。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参评作者的资格。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面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作者进行作品征集。 

  (一)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或十四个地市作家协会会员。 

  (二)户籍在辽宁,并且近两年在辽宁定居或工作的儿童文学作者。 

  第八条 关于评奖及参评作品的时间范围。该奖为双年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凡属评奖年度之前两年内在国家批准出版并正式发行的出版社出版的各门类的儿童文学作品,均可参加评选,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如在作品征集过程中确有优秀的代表性作品漏报,可在下届评选中准予参评。 

  第九条 参评作品的要求。凡童话、寓言、少儿小说、少儿诗歌等相关体裁的作品集或长篇作品均可参评。 

  第十条 评奖规则。总的要求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和“弘扬主旋律,发展多样化”的原则,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和儿童自身特点,在此前提下确定三项评奖规则: 

  (一)立足倡导,评奖要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着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点推出为广大少儿读者所喜闻乐见的作品。 

  (二)立足创新,评奖要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鼓励在继承中外优秀文化艺术成果基础上的探索与实验,同时兼顾作品在文坛和读者中的社会作用与影响。 

  (三)立足精品,评奖要切实体现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务使获奖作品能够代表全省同类体裁创作的最好成绩和水平,并在全国有较强的竞争力,使评奖本身成为实施文学精品战略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总体要求。评奖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奖程序的设计力求严谨、规范。 

  第十二条 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各项奖的参评作品由各市文联(作协)、产业文协、部队、出版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由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在评选年度指定期限内将参评作品上交到省作协评奖办公室,同时上交作者简历、创作成绩综述、参评作品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不实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初评审读及入围。评奖办公室对上报的参评作品进行核查,并组织初选,提出初选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最终评选方式方法。评委会正式举行评奖会,在听取初选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评委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会总数2/3票数的作品,方可当选。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评委会的评选结果报组委会审定并报省委宣传部备案评奖结果揭晓后组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评论并适时召开研讨会和综合性的颁奖会,对获奖者,颁发奖证、奖牌和奖金。 

  第十七条 监督机制与评奖纪律。 

  (一)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奖工作。 

  (二)组委会负责对评奖活动实行监督。


  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

  第十八条 奖项内容及数量。该奖为双年奖,每两年选一届,每届获奖数量为5部。可以少于或空缺。 

  第十九条 评奖机构。 

  (一)组委会,由省作协党组、主席团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评奖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评选范围、数量、具体标准及规则的确定。 

  (二)评委会,由省作协主席团提名聘任,以在该体裁创作或研究中有较高成绩的作家、评论家、教授、学者为主组成,既突出权威性,也兼顾代表性。 

  (三)评委会组成人数以11人为宜。每一届评委应比上届更新1/3以上。沈阳以外地区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1/4以上。 

  (四)评奖办公室,由省作协创作联络部承办,负责作品征集、初选推荐、评奖颁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各奖项的评奖以及负责评奖结果的发布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示方式。评奖结果在《文艺报》《文学报》《辽宁日报》《辽宁作家》通讯,中国作家网、东北新闻网公布。并由省作家协会向各地市文联、作协及其他推荐单位下发通知。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评奖经费,不以赢利为目的。辽宁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的方式解决。 

  (二)本条例由辽宁作家协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举报监督方式,拨打举报电话024-88501713


辽宁省作家协会

2019年1月1日

上一篇: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

下一篇: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