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作家网原网站入口
辽宁文学奖评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辽宁文学奖旨在表彰和激励我省除长篇小说和儿童文学之外的各门类文学创作、文学评论的优秀成果及青年作家的个人成绩。

  第二条 意义。辽宁文学奖自1999年设立以来,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好影响,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作家、评论家的创作积极性。评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为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贡献。

  第三条 宗旨。辽宁文学奖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褒奖体现辽宁文学创作思想和艺术高度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 准确名称。辽宁文学奖。

  第五条 性质。辽宁文学奖是省级文学专业奖项之一,该奖为单项综合奖,共含七个子项,即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散文奖、诗歌奖、报告文学奖、文学评论奖、新锐作家奖。其中前六个子项为作品奖,为全省以上各门类创作的最高奖;新锐作家奖为个人奖,表彰我省40周岁以下青年作家的个人整体创作成绩。

  第六条主办单位。由辽宁省作家协会设立并主办。

  第二章 评选范围、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参评作者的资格。辽宁文学奖面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作者进行作品征集。

  (一)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地市级或行业作协会员。

  (二)户籍在辽宁,并且近两年在辽宁定居或工作的作者。

  第八条 关于评奖及参评作品的时间范围。该奖为三年奖,每三年评选一届。凡属评奖年度之前三年内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并公开发行的上述体裁作品及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出版时间为准。如在作品征集过程中确有优秀的代表性作品漏报,可在下届评选中准予参评。

  第九条 参评作品的要求。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作品参评;散文以散文集或长篇散文参评;诗歌以诗集、长诗参评;文学评论以篇、论文集或专著参评。新锐作家奖的参评作者年龄要求为40周岁以下,参照其主要代表性作品进行评选。

  第十条 评奖规则。总的要求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和“弘扬主旋律,发展多样化”的原则,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在此前提下确定三项评奖规则。

  (一)立足倡导,评奖要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倡导主旋律的思想和精神,对于贴近现实生活,具有鲜明时代感,能给人鼓舞催人奋进的优秀作品要重点关注,同时兼顾题材和主题的多样化。

  (二)立足创新,评奖要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鼓励在继承中外优秀文化艺术成果基础上的探索与实验,同时兼顾作品在文坛和读者中的社会作用与影响。

  (三)立足精品,评奖要切实体现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务使获奖作品能够代表全省同类体裁创作的最好成绩和水平,并在全国有较强的竞争力,使评奖本身成为实施文学精品战略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总体要求。评奖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奖程序的设计力求严谨、规范。

  第十二条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各项奖的参评作品由各市文联、各团体会员单位(市作协、行业作协),省内出版社、文学期刊,省作协各专门委员会、辽宁文学院、省内各高校(文学院)、省市社科院文学研究院(所)、辽宁文学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由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在评选年度指定期限内将参评作品上交到省作协评奖办公室,同时上交作者简历、创作成绩综述、参评作品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不实现象,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初评审读及入围。评奖办公室对上报的参评作品进行核查,并组织初选,提出初选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最终评选方式方法。评委会正式举行评奖会,在听取初选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评委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最后以投票方式评出获奖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会总数三分之二票数的作品,方可列为获奖作品报批。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评委会的评选结果报党组审定。评奖结果揭晓后,组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评论,对获奖者,颁发奖证、奖牌和奖金。对所有子项评选结果出来后,一般统一公布,一次性颁奖。

  第十七条监督机制与评奖纪律。

  (一)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奖工作。

  (二)组委会负责对评奖活动实行监督。

  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评选

  第十八条 奖项内容及数量。该奖为三年奖,每三年选一届,其中作品奖每项每届获奖数量为5篇(部),新锐作家奖每届5人。可以少于或空缺。

  第十九条评奖机构。

  (一)辽宁文学奖设立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作协党组指定,其他评委在省作协专家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除评委会主任外,初评委不做终评委。每个子奖项评委会组成人数以7-11人为宜。

  (二)评奖办公室,设在省作协创作联络部,负责作品征集、评奖、颁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示方式。评奖结果在辽宁作家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附则。

  (一)辽宁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辽宁省财政专项拨款的方式解决。评奖不以赢利为目的。

  (二)本条例由辽宁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解释。

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