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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须履行版权审查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时间: 2016-09-20
  为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就网络文学作品管理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管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的组织和个人,还是为信息网络文学作品传播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都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商加强版权监控管理,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义务。在加强监控的同时,网络服务商还履行版权审查义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传播其文学作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征求意见稿对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贴吧、论坛、微博、微信、应用程序商店、网盘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也提出了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侵权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商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和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链接、深度链接以及编辑、转码、聚合等方式传播侵权文学作品。
  提供贴吧、论坛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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