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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

2005年9月

 

  一、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领导的辽宁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也是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社会存在的重要体现。辽宁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对辽宁省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倡导工作。
  第二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的文学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举措,发挥作协作为人民团体的协调和凝聚作用,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关工作和各项活动。辽宁省作家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辽宁省作家协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民主权利和相关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研究、文学交流活动的自由。   
  
  二、 任务

  第四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五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鼓励作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树立精品意识;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学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鼓励蕴含东北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学创作,不断提高作品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优秀作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积极发现、培养文学事业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努力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担负面向社会对文学从业人员进行文学评奖、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资格评审及文学资质的考核与评定等职责。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批评,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努力办好辽宁省作家协会所属的文学期刊,不断提高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九条 在爱国、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广泛团结各民族一切爱国作家,不断扩大和加强文学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同外省作家和作协的联系与交流;积极推进同外国作家、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人作家的联系和友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媒体、企业等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文学产业发展,营造有利于作家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发挥文学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与有关学会、协会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各团体会员和广大会员的沟通,注意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倡导作用,将辽宁省作家协会办成真正代表我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心愿的民主、和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成为会员之家,成为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与作家联络的重要渠道和桥梁。
 
  三、会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户籍或工作关系在辽宁,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评论、文学研究著述和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省作协会员二人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省作协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凡在辽宁居住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自然视为本会会员;凡外省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我省作协会员调离我省到外省者,如本人要求,省作协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省作协。
  第十四条 省作协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省作协各项活动、及时交纳会费和报存本人作品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享受省作协有关待遇等权利。
  第十五条 全省各市作协为省作协团体会员。省属各大型企业具有一定会员规模的文学工作者协会履行申请手续,经省作协批准后,即为省作协团体会员。省作协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倡导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省作协工作指导,受省作协委托,负责代为联系省作协在该地、该单位的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因严重违纪或违反本会章程,经省作协审议,停止或取消其会籍。本会会员因违法、触犯刑律而丧失公民权,则自行丧失本会会籍。
  第十八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四、组织
  第十九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省作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辽宁省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审议省作协年度工作报告;
  3、批准理事和主席团人员的变更和增补;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当地的省作协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上届理事会理事和所聘请的顾问,为下届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省作协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省作协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选举理事和席位理事组成,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席位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增补理事及主席团人员,须经理事会通过。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副主席、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设驻会执行主席若干人,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团名誉成员若干人,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促进作用。

  五、福利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有利于繁荣文学事业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努力为作家提供良好的创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2)会员会费;(3) 社会赞助;(4) 其他合法收入。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作家协会简称辽宁作协,会址设在沈阳。
  辽宁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LIAONING 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L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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